11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黃紹銓
被 告 黃詠壬
參 加 人 正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富雄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訊問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
兩造表示尚有協商和解之空間,為確保兩造之訴訟權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