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廖靖文
被 上訴 人 葉梅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26,49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8,19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