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宏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7,293元,應繳
裁判費142,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2,444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