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三騰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㈠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後之裁判費差額即新臺幣60,593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5頁)。
㈡
詎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足憑(本院卷第29-33頁),依
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