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
上訴人3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即原告,原告共同
送達代收人為陳岳瑜
律師)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損害賠償事件,據上訴人3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36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萬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