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仕德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3,224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雖
嗣後具狀表示裁判費金額龐大,希望可以安排調解,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案繳費查詢清單答詢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