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即 原 告 飛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考,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