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黃靖軒律師
被 告 沐慕家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被告兼上一人
被 告 余銘芳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
宣示判決,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