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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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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原      告  鄔保才 
被      告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雄 
被      告  蔡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