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原 告 鄔保才
被 告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正雄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