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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石永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