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石永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律師(已解除委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