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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美純
陳南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浩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安(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陳能獅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死亡,須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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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