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志傑
兼
被 告 陳美純
陳南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浩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超逾」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超過」;第三項關於「陸仟」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仟」。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3月1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