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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峻瑋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婉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被      告  莊春梅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