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聖戈班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愛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後之裁判費差額。且本院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454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
可參,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
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