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複 代理人 楊薪頻律師
蔡明翰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黃炫齊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關於被告遭訴外人嘉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罰款,是否與原告全然相關),
爰依
首揭規定,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