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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欣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壽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薪頻律師
            蔡明翰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阡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邱淑珍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黃炫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關於被告遭訴外人嘉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罰款,是否與原告全然相關),首揭規定,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