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健男
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上訴人(
被告)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潘雅玲、戴健男等三人與被
上訴人(原告)李庚屘、李榮華間之本院112年重訴字第70號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萬5千元【因本件一審判決命被告6人(共同)給付原告999萬元,其中被告3人上訴,故訴訟標的金額為:999萬元÷2=449萬5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按:
上開金額為可分
債權,故如上訴人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潘雅玲、戴健男3人欲分別繳納上訴費,則其3人分別應繳之金額各為22,775元,併此敘明】,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