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唯禾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
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美金151,063元7角4分」之記載,與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第28行關於「美金151,063元7角4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金150,974元8角6分」。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