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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范韶芸 
被      告  唯禾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淑雲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美金151,063元7角4分」之記載,與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第28行關於「美金151,063元7角4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金150,974元8角6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