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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群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泓鑫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興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又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林佩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三、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