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逢御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潘紀寧律師
本件應由王珈寧為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
169條第1 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0 條、第
173 條前段、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王百正變更為王珈寧,雖被告本已選任訴訟代理人,不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情事,然本院為免訴訟延誤,因王珈寧未據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現在法定代理人王珈寧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