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炎 
代  理  人  翁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富必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梁永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楊梅分行
111年10月9日
342,910元
HS0000000
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