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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廖宏振 
代  理  人  陳湘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5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股票發行公司: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號碼)                  (股票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