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黃雅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25頁),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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