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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世界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慧姝 
訴訟代理人  劉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542 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民事訴訟法第561 條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復為同法第542 條所明定。
三、查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9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於主文第2 項定「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公告於法院網站」。該裁定於111 年10月4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98號卷宗(下稱催卷)核閱屬實。又該裁定上開指定之期間,為111年11月30日「起」20日內,是始日即應算入,聲請人即應於111 年12月19日(星期一)前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惟聲請人竟遲至111 年12月20日始具狀聲請本院公告,有聲請人該聲請狀1紙在卷可佐(見催卷內),顯已逾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指定之期間,依首開法律規定,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而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視為撤回,本件即未經公示催告程序,縱本院嗣後仍依聲請人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但其公示催告程序既經撤回,其公告不生公示催告效果。從而,聲請人於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後所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世界床業有限杜慧珠
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11月31日
61,470元
HA0000000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