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添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姿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4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股票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