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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諺承即欣承機電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12月31日逢假日,故順延至112年1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宏昌昇機電有限公司
王文聖
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111年8月25日
新臺幣46,463元
PB0000000
欣承機電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