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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承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保 
代  理  人  湯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111年度催字第2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2月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2月4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東姓名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000-NF-0000000
承佶投資有限公司
9
900,000

02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000-NF-0000000
承佶投資有限公司
6
6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