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翁孝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76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
聲請狀附表誤繕股數部分,應予更正),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2年6月4日,該日為星
期日,依
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12年6月5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