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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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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峯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3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葉棟元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99年8月24日
 30,000元
0000000
基隆市中和國民小學
  2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葉棟元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98年11月6日
 40,000元
0000000
基隆市中和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