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家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元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68號
裁定為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而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