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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家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元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6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茂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楊梅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15,457元
YMA0000000
家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