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施權盎
代 理 人 黃姿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7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
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附表:(股票發行公司: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