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邱煜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