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黃俊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催字第35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2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
支票期間已經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
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