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玉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
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支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