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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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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三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4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秀香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12月15日
122,669元
UA0000000
三誌鋼鐵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