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佳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標 
代  理  人  莊雅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2年2月13日以111年度催字第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後申報權利期間於112年7月15日屆滿,今仍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