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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宜安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偉 
訴訟代理人  潘薇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宜安家具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大園分行
112年1月6日
8,258元
0000000
華盛報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