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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聯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鄧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1
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徐慧敏
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行
111年11月25日
96,384元
UA0000000
聯欣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