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林義閔
代 理 人 周榆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5月1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11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