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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頌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秋滿 
訴訟代理人  鄭羽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7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2年度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