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瑞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催字第10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