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陳子紘
代 理 人 蔡佳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6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7頁)。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