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林淑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
附表所示之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
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
爰依法聲請宣告如
附表所載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所執如
附表所載之
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1頁),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
附表所載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