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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謝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12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39-5

1
1000

2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0-1

1
1000

3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1-3

1
1000

4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2-5

1
1000

5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3-7

1
1000

6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D-20330-9

1
1000

7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D-20331-0

1
1000

8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1419-5

1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