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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陳冠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京澄建設有限公司蘇松棱
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
112年5月29日
83,191元
SCAA0000000
陳冠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