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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劉玉枝
代  理  人  李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5月20日
453,674元
CP0000000
鑫鑫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