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
繼承人孫天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
聲請人係被繼承
人孫天驥之繼承
人,所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卷宗、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