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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吳國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