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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承泰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2年7月13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112年7月25日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核屬,是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今仍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1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1
丰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金順
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12年5月30日
14,800元
UI0000000
承泰鋼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