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周詩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人,
惟因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公告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