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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代  理  人  陳琦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5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2
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1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3
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9月30日 
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4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0年6月30日 
1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5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0年8月31日
2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6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0年10月31日
1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7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0年12月31日
2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8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1年2月28日
1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9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1年4月30日
2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10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1年6月30日
1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11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1年8月31日
2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